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新阿哈)食药监药罚[2017]5号 |
哈巴河县妇幼保健站使用假药康妇消炎栓(批号:20160216)案 |
哈巴河县妇幼保健站 |
45842839-1 |
陈爱萍 |
使用假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污染的药品康妇消炎栓4盒,2、罚款参佰玖拾玖元人民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3日 |
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20170313 |
2 |
(新阿哈)食药监药罚[2017]6号 |
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哈巴河县第十大药房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二甲双胍(批号:AAN0390)等药品案 |
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哈巴河县第十大药房 |
91654301654371747L |
陈胜发 |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31日 |
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1日 |
20170331 |
3 |
(新阿哈)食药监食罚[2017]3号 |
王先平(哈巴河县阿老妈家庭厨房)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
王先平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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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以下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3日 |
哈巴河县食药监局,2017年3月25日 |
20170325 |
4 |
(福)食药监食罚〔2017〕1号 |
沙拉古丽·胡尔曼哈吉(福海县花园民族特色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沙拉古丽·胡尔曼哈吉(福海县花园民族特色超市)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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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人民币五千元整的罚款。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0袋。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3日 |
福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3日 |
20170323 |
5 |
(福)食药监食罚〔2017〕2号 |
陈兰(福海县海悦大饭店)未定期检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金丝馓子食品案 |
陈兰(福海县海悦大饭店)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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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检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警告后拒不改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两万五千元整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9日 |
福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9日 |
20170329 |
6 |
(新阿青)食药监食罚[2017]6号 |
李发买(青河县法特莱尔饭馆)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
李发买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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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30日 |
青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9日 |
20170329 |
7 |
(阿地喀)食药监 食 罚〔2017〕 003 号 |
库丽米拉·帕什塔克(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森林旅游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库丽米拉·帕什塔克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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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5日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喀纳斯景区分局,2017年3月23日 |
20170323 |
8 |
(阿地喀)食药监 食 罚〔2017〕 004 号 |
张启新(布尔津县禾木景区四棵树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启新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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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27日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喀纳斯景区分局,2017年3月27日 |
2017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