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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2月)

信息来源: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期:2017-02-28 11:5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阿地)食药监药罚〔2016〕3号 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使用劣药案 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 126543004583930884 邓永健 使用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8.75元;2、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656.25元。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9日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8日 20170228
2 (新阿布)食药监 药 罚〔2017〕1号 布尔津县医药公司销售假药枳实案 布尔津县医药公司 91654321230940188Q 吴云青 销售假药枳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大写玖拾陆元整);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3倍288元(大写:贰佰别捌拾捌元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9日 布尔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9日。 20170209
3 (新阿布)食药监 药 罚〔2017〕2号 布尔津县人民医院使用假中药饮片小通草案 布尔津县人民医院 45841319-X 郭志伟 使用假中药饮片小通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2.1公斤批号为15011105的中药饮片小通草(精选);2.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大写:贰佰贰拾元零伍角);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3倍661.5元(大写:陆百陆拾壹元伍角)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3日 布尔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 20170213
4 (新阿布)食药监 药 罚〔2017〕3号 布尔津县人民医院使用劣药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案 布尔津县人民医院 45841319-X 郭志伟 使用劣药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因《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修正,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应依据修正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15瓶批号为141194的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2.没收违法所得94.92元(大写:玖拾肆元零玖角肆分整);3.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1139.04元(大写:一仟一佰叁拾玖元零肆分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4日 布尔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4日。 20170214
5 (新阿布)食药监 药 罚〔2017〕4号 布尔津县中医院使用假中药饮片枳实案 布尔津县中医院 350301198708152000 沈智勇 使用假中药饮片枳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大写:贰佰叁拾玖元贰角);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3倍717.6元(大写:柒佰壹拾柒元陆角)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0日 布尔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0日。 20170220
6 (新阿布)食药监 药 罚〔2017〕5号 布尔津县中医院使用劣药饮片制马钱子案 布尔津县中医院 350301198708152000 沈智勇 使用劣药饮片制马钱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叁拾陆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倍72元(大写:柒拾贰元)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5日 布尔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0日。 20170220
7 (新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46号 李素贞(阿勒泰市北屯小苗商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李素贞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无糖蔬菜饼干一盒2.处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0日 阿勒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 20170210
8 (新阿哈)食药监药罚[2017]3号 阿勒泰天颐堂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乙酰水杨酸片(批号:1609071)案 阿勒泰天颐堂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 91654324MA775NU58P 朱宪昌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主动履行,2017年2月9日 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4日 20170204
9 (新阿哈)食药监药罚[2017]4号 哈巴河县万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口服液(批号:160411)案 哈巴河县万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康药店 916543243287987576 王燕萍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佰元人民币。 主动履行,2017年2月4日 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4日 20170204
10 (新阿哈)食药监食罚[2017]2号 哈巴河华泰黄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哈巴河华泰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6.54324E+14 张月峰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7日 哈巴河县食药监局,2017年2月8日 20170208
11 (阿富)食药监药罚[2017]1号 富蕴县福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蕴大药房经营假药案 富蕴县福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蕴大药房 91654322MA77FY844Q 胡恒林 经营假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假药97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柒拾捌元整;3、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柒拾陆元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2日 富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02月22日 20170222
12 (阿富)食药监药罚[2017]2号 富蕴县福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假药案 富蕴县福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916543223996030807 胡恒林 经营假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壹拾陆元肆角整;2、处以人民币捌仟肆佰肆拾玖元贰角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2日 富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02月22日 20170222
13 (新阿青)食药监食罚[2017]3号 艾尔肯·苏力塔尼(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乌鲁木齐拌面王)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艾尔肯·苏力塔尼 个人信息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2日 青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2日 20170222
14 (新阿青)食药监食罚[2017]5号 热合曼·艾海提(青河县塔克什肯镇热合曼拌面馆)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热合曼·艾海提 个人信息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2日 青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2日 20170222
15 (阿地喀)食药监 食 罚〔2017〕 001 号 杜冬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杜冬峰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3月5日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喀纳斯景区分局,2017年2月23日 20170223
16 (阿地喀)食药监 食 罚〔2017〕 002 号 齐加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齐加合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3月8日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喀纳斯景区分局,2017年2月23日 20170223

上一条: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

下一条: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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