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5日
一、调查组成员单位和人员:(组长、副组长、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
单 位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签字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哈巴河县安监局 |
谢文伟 |
局长 |
18099299336 |
|
监察机关 |
哈巴河县监察局 |
徐世学 |
局长 |
13779055252 |
|
工 会 |
哈巴河县总工会 |
阿曼太 |
主席 |
13779388719 |
|
公安机关 |
哈巴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王仓宝 |
队长 |
18099062956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哈巴河县安监局执法大队 |
祁晓鹏 |
队长 |
18097528333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哈巴河县安监局执法大队 |
仲广程 |
监察员 |
18997529898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哈巴河县安监局 |
卢峰 |
监察员 |
13999780101 |
|
劳动保障部门 |
哈巴河县人社局 |
牛江勇 |
科员 |
15009065108 |
|
案件编号:XJ哈巴河县【2017】01号

事故地区(部门):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事故名称: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
“8·16”物体打击事故
哈巴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引言
2017年8月16日10点30分左右,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950中段92线3号出矿穿口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工会、人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二、事故单位概况:
新疆鑫旺矿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由浙江鑫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180万元设立,2016年11月27日改制为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昆旺,经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78762406XQ,是集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及矿产品销售的矿业企业。公司已建成投产日处理矿石量1000吨的采选生产系统,设行政人事部、计划财务部、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基建部及采矿采矿厂、选矿厂、化验室等10个部门车间,拥有员工436人。采矿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选矿、尾矿库均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情况
2017年8月16日上午9点10分左右,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950中段,井下铲运机司机刘顺江与前大夜班铲运机司机尹付有进行了交接班,在进行了铲运机车辆车况的交接以及现场作业的交接后,铲运机司机刘顺江将铲运机停放置950中段溜矿井口处,自已走到92线3号出矿穿口观察安全确认,准备进行铲运出矿作业,就在现场检查确认时,92线3号出矿穿口高处矿石突然发生坠落,长约100CM宽约50CM高约40CM长方形矿石砸压在铲运车司机刘顺江身上,10点30分左右生产队长蔡万纯在950中段92线巷道口进行检查时听到运输巷内有人求救的声音,发现在3号出矿穿口铲运车司机刘顺江脸朝地趴在地上,被一块大石头压在右腿上,因石头太大搬不动,生产队长蔡万纯将附近采场作业的钻工王栾河、芮爱强过来帮忙,三人一起用钻杆当撬棍把石头撬开将刘顺江救出,当时铲运车司机刘顺江意识非常清楚,生产队长蔡万纯发现铲运机司机刘顺江左腿骨折,立即电话报告生产经理何柏文和队长吴加周请求救援,生产经理何柏文和队长吴加周十分钟左右带担架赶赴事故现场,并与其他救援人员把刘顺江放至担架乘坐主竖井提升送到井口,后用公司的依维柯车辆送往哈巴河县人民医院,同时120救护车辆也赶往矿山进行救护,在阿舍勒铜矿至哈巴河县城方向十多公里处与前往救护的120车辆碰面,将刘顺江转至120救护车辆于12点左右赶往县人民医院,12点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县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哈巴河县人民政府接此报告立即召集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人社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950中段92线3号出矿穿口,在采矿过程中采场的上部矿体形成了压应力集中,导致矿石突然脱落是此次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铲运机司机刘顺江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场所未经安全确认、在无安全监护的状态下独自冒险进入危险场所,造成矿石坠落打击致死,也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作业缺乏现场安全监管,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2、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二)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直接责任:铲运机司机刘顺江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场所未经安全确认,在无安全监护的状态下独自冒险作业,存在侥幸心理,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领导责任: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疏忽监管,未落实防范措施,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依据
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隐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个人的处罚
对个人的处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欧阳后民处以上年度(2016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计40000元(肆万元整)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君处以10000元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总经理助理孙修祥处以10000元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经理林奕民处8000元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副经理何柏文处以8000元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生产队长吴加周处以5000元罚款。
建议对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生产队长蔡万纯处以5000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
1、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针对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及时修正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正和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对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度,坚决克服盲目、侥幸心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2、责令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公司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公司、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制度,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作业制度,严格各生产作业面安全确认管理制度,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发生。
七、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一)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刘顺江 |
性别 |
男 |
族别 |
汉 |
年龄 |
43岁 |
工种 |
铲运机司机 |
工龄 |
|
本工种工龄 |
6年 |
文化程度 |
初中 |
职务职称 |
|
伤害部位 |
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挤压伤、开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 |
伤害程度 |
死亡 |
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 |
接受过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 |
2、直接经济损失为90万元。
(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1、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人员询问笔录;
2、事故发生现场照片;
3、哈巴河县安委会文件哈安委字[ 2017 ]07号《关于成立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萨尔朔克金铜矿“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小组的通知》;
4、伤亡人员铲运机司机刘顺江身份证复印件;
5、事故单位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整改措施;
6、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组织机构;
(四)伤亡鉴定证明
1、哈巴河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
2、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