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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5月)

信息来源: 地区食药局稽查支队  日期:2017-05-29 13:4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新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9号 宴金霞(阿勒泰市裕隆商行)涉嫌销售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凉皮子案 宴金霞 个人信息 销售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凉皮子 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以下处罚:1. 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凉皮子)2盒 ;2.处罚款5000.00(伍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5月8日 阿勒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8日 20170508
2 (新阿哈)食药监药罚[2017]9号 (边书元)哈巴河县边书元内科诊所使用劣药大败毒胶囊(批号:150403)等药品案 边书元 个人信息 使用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大败毒胶囊等药品共8盒,2、罚款参佰零伍元贰角人民币。 主动履行,2017年5月8日 哈巴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8日 20170508
3 (新阿哈)食药监食罚[2017]1号 彭家文(佳文快餐厅)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彭家文 个人信息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三仟元的处罚。 主动履行。2017年6月27日 哈巴河县食药监局。2017年5月27日 20170527
4 (阿吉)食药监食罚[2016]29号 阿斯哈尔(吉木乃县塔兰特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阿斯哈尔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六个品种(哈萨克斯坦糖果十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六元;3.处以人民币两千元整的罚款。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日 吉木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日 20170502
5 (阿吉)食药监妆罚[2017]03号 周国俊(吉木乃县新合作家佳乐宏达百货装饰商城)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周国俊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九四元整2.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九百八十八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5月5日 吉木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20170505
6 (阿吉)食药监妆罚[2017]02号 陈燕(吉木乃县欣悦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陈燕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一百七十七元整2.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两千三百五十四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0日 吉木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 20170510
7 (阿吉)食药监妆罚[2017]01号 肖凤(吉木乃县向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肖凤 个人信息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六十七元整2.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一千一百三十四元整。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8日 吉木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8日 20170518
8 (福)食药监食罚〔2017〕6号 王梅(福海县家佳旺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王梅(福海县家佳旺商行) 个人信息 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等的辣椒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安辣福牌石碾辣椒面1袋;2、罚款一万五千元;3、没收违法所得四元,罚没合计一万五千零四元。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日 福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日 20170502
9 (阿地喀)食药监 械 罚〔2017〕 001号 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民族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民族乡卫生院 45841320-2 海拉提·马哈孜 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 9月 18日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喀纳斯景区分局,2017年5月7日 20170507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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